學會章程 / Charter

台灣亞太美容外科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稱為「台灣亞太美容外科醫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以研究西醫、中醫與牙醫醫學美容之學術專業與醫療技術,以提高美容醫學之醫療技術水準,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擬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行學術研討會, 介紹國際間之最新科技, 交換心得及經驗, 公開切磋琢磨, 增進醫療技術與知識, 並配合衛生署規範, 舉辦醫學倫理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二、鼓勵會員參加國際性學術年會及專題研討會, 並引進其最新之科技。

三、鼓勵會員自行研究、發表論文及著作, 以爭取國際上之學術地位。

四、舉辦國際性、地區性之學術研討會。

五、促進學會間彼此之互助合作, 以增進會員情感友誼。

六、成立網站提供會員會務連繫, 網路教學或學術活動及民眾醫療資訊服務。

七、發行會訊以提供會員會務的連繫、醫學美容新知及醫學法律知識。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 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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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醫師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 1)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之西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經考試及格獲得衛生署認可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 2)並且參與臨床實務工作(醫院或診所)二年以上者,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正式會員。

二、準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相關系所(科)之人員,經考試及格獲得衛生署認可之相關證書, 並參與臨床實務工作(醫院或診所)一年以上者,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準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從事美容外科醫學之醫師, 對學會有特殊貢獻者, 經理事會通過者, 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海外聯誼會員:
海外從事美容外科醫學之專科醫師, 需按時繳交會費者, 才可參加學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清會
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視為自動退會:
一、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會員未繳納會費者, 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 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 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三、退會者, 須繳回會員證書, 或以時效日出示文件告知出會。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本會收到書面申請後即日
生效。
第十一條醫師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 表決權及罷免權, 其他(準會員、榮譽會員、海外聯誼會員、贊助會員)不具上述權力。第十二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之權利義務。第十三條會員入會修滿200個學分,並按時繳納年會費及其他教育費用等,得以參加學會之專科醫師考試, 及格者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 發
予專科認證證書。第十四條學會專科醫師認證: 為六年一期, 期滿前修滿繼續教育學分360學分, 包括參與例會300學分及專業講習再教育60學分兩種,並按時繳交本學會年費者; 延任一期, 繼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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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 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一、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 由會員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後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 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候補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及細節依人民團體選舉辦法規範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 由理事互選之,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
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稽核年度預、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 由監事互選之, 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一人與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處理本會事務,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之工作人員權責及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任期2年, 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本會分外科與內科兩大學系, 及中醫、牙醫。為求學會完整發展, 成立外科美容、皮膚美容、抗老美容、中醫美容、內科養生、牙醫美容及醫學美容輔助人員小組等專門委員會, 推動學術之發展。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 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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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由理事長召集, 招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員年會及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 代理人必須為本會會員,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 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 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 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不得委託出席; 理、監事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者, 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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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醫師會費-NT$5000
準會員會費-NT$5000
海外聯誼會員會費-T$3500

二、常年會費:醫師會費-NT$3000
準會員年費-NT$3000
海外聯誼會員-NT$2000。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年會費應於每年元月內繳清,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年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 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送監事會審核, 造具審核意見書, 提會員大會通過,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查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資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
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後,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後, 其餘財產, 應依法處理, 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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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請主管機關核定施行之,
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本會100年7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